日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到2024年底,在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目标基础上,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市场化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意见》指出
对修复后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意见》要求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服务。
《意见》强调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经修复后的土地,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产业,旅游项目用地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履行供地手续;对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洪曙光)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