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旨在进一步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效能,实现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十三五”时期,我国矿山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累计淘汰退出煤矿5464处、产能9.4亿吨,煤矿平均产能达到100万吨/年以上,安全保障能力高的大型煤矿产能占比达到80%左右。整顿关闭非煤矿山和尾矿库1.9万余座,全面核清全国尾矿库基本情况和安全风险状况,持续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和采空区治理,“头顶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规划》指出,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煤炭仍是我国主体能源,随着《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实施,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强度双控政策措施日趋严格,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供应能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将面临巨大挑战。
根据《规划》,“十四五”时期,我国将继续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通过法治化和市场化等方式,分类型、分期限、分措施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推动研究制定矿山落后产能退出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政府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制定关闭退出中长期规划、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配套政策与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落后煤矿淘汰力度,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引导长期停产停建、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非机械化开采的矿山,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煤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等有序退出。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淘汰退出,关闭达不到煤矿相关标准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逐步淘汰小型露天采石场。
在矿山准入门槛方面,“十四五”时期,将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高瓦斯、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中环报记者谢佳沥)
原标题:进一步加大落后煤矿淘汰力度!《“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出台
来源:中国环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