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海是传统的海域开发利用活动,对保障广大渔民生产生活、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养殖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沿海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养殖用海布局不合理、海域使用管理和养殖生产管理衔接不畅、非法养殖用海整治不到位、近岸养殖清退工作不规范、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养殖证(简称“两证”),确定长期稳定的使用期限,且“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严格控制新增围海养殖用海规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红树林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和海洋牧场用海。新建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要科学评估对海洋水动力、生态系统及周边用海活动的影响,合理确定用海方式和规模,原则上除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外,不得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实施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建设。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养殖证等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要按照要求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在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前提下开展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活动。
此外,要积极引导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推行生态用海,鼓励在生产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动近海养殖提档升级,鼓励发展多层次综合养殖,充分利用海水立体空间,积极推进生态环保网箱、浮球应用替代,减少海洋塑料垃圾污染。加快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渔场建造应用,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的现代化水平。支持沿海各地在红树林保护修复和互花米草防治区域,因地制宜开展红树林营造、互花米草防治等与生态养殖兼容的用海模式。( 中环报记者谢佳沥)
原标题: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两部门发文要求优化养殖用海管理
来源:中国环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