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管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污染物排放量实实在在得到削减,切实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发布2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颍州区某包装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12月30日现场调阅企业生产日报表发现,颍州区某包装有限公司12月27日-30日印铁车间存在生产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生产日报表等相关证据,证实了该公司在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后,未执行我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履行案件办理程序。
案例二:颍上县古城乡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颍上县古城乡某建材有限公司12月28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氧含量无明显上升,污染物浓度、流速和烟温无明显下降趋势。2023年12月28日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砖瓦窑炉末端砖垛上方焙烧火未完全熄灭。该公司在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后,未执行阜阳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阜阳市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履行案件办理程序。
【案件启示】
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响应企业应依法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污染排放,实现污染消峰。市生态环境局对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在特殊时间段从快从严打击,及时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二批典型案例来了!这些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来源:阜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