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2025年起,合肥市将按小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严查机动车“炸街”,降低道路交通噪声;广场舞爱好者应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就《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根据《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目标,到2025年底,合肥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将达到85%。
完善制度体系:
逐步推动货运铁路从中心城市区域外迁
合肥市将加强交通运输项目建设控制,新建、改建交通运输设施时,应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结合城市规划,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逐步推动货运铁路从中心城市区域外迁。推动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划定。
同时,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工业企业噪声: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监测
合肥市将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省属国企和上市公司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创建一批行业标杆。同时,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
建筑施工噪声:
建设单位应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应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按照规定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取得项目主管部门证明,并在施工现场公告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同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联网。
交通运输噪声:
持续开展严查机动车“炸街”等专项行动
合肥市将严格机动车行驶噪声污染防治,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和城市声功能区划要求,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持续开展严查机动车“炸街”等专项行动,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鼓励在城市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合肥新桥机场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定期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相关监测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社会生活噪声:
广场舞爱好者应避免干扰他人
合肥市将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依法查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的行为以及露天娱乐场所产生噪声的情况。
同时,严格管理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聚会、集会、体育锻炼等活动和在家庭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规范使用学校音响器材,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推动建设宁静小区,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
社会共治:
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等面向公众开放
《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根据国家和安徽省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开发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
同时,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