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坚持严的主基调的同时,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执法,认真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沪苏浙皖司法(局)厅《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要求,充分发挥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以高质量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公布3起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蚌埠经济开发区、怀远县、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表扬。
案例一:蚌埠蓝驰汽车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日,蚌埠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蚌埠蓝驰汽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内正在门框喷涂作业,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但喷漆房门处于打开状态,有工人在喷漆房门外进行配重块喷漆,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蚌埠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当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立即停止了违法作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为初次,及时改正,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蚌埠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1月13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二:蚌埠璟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5日,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蚌埠璟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建设废旧塑料清洗造粒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23年7月4日,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及时停止违法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9月28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三:蚌埠吉盛生态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4日,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蚌埠吉盛生态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分区标识未规范设置”的问题线索,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南侧区域危险废物贮存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分区标识。2024年4月10日,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开展整改,2024年4月16日,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现场核实,该公司已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沪苏浙皖司法(局)厅《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5月10日,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以上3起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例,蚌埠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企业均开展了普法教育,充分发挥了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和守法功能,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帮扶企业树立自觉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蚌埠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帮扶和执法并重,以“服务 监管”模式,让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服务大局工作,同时也遵循违法必查的执法高压态势。
原标题: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
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